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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不合法捕鸟把自己捕进“法网”

- 2024-05-19 - 水果套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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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知道不合法捕鸟是犯罪过为,也知道不合法捕鸟结果的严重性了,今后再也不不合法捕鸟了。要是碰上有不合法捕鸟的,我也要劝说他们不要损坏生态环境。”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某悔过道。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南岗区王岗镇某村一树林内(该区域属禁猎区)架起国家制止运用的捕猎东西粘网,猎捕15只野生鸟(栗鹀2只、黄雀4只、一般朱雀9只)。

  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同一地址运用同一东西粘取野生鸟,并将一年前捕获的15只野生鸟挂在粘网上用以招引其他鸟类撞网,当日捕获野生鸟13只(一般朱雀1只、栗鹀5只、家燕1只、褐柳莺1只、黄眉柳莺4只、树鸡1只)。

  李某违背打猎法规,在禁猎区运用制止运用的打猎东西共捕获野生鸟28只,所捕获鸟只均被列入《国家维护的有利的或许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8只户外个别价值人民币8400元,终究被捕鸟只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农业局安排放飞,李某运用的打猎东西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违背打猎法规,在禁猎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打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不合法打猎罪。被告人李某有揭露别人犯罪过为,经查验事实,系建功,可对其从轻处分。李某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对其可从轻处分。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定:一、被告人李某犯不合法打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东西电子诱鸟器一部、粘网二片、弹性铁管三根,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违背打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来进行打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是指不合法打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打猎的,在禁猎期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打猎的及别的的情节严重的景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打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不合法打猎罪追查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无法代替的效果,只要生物物种多样化,才干坚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本身具有杰出的生存环境。维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不合法猎捕杀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制止的犯罪过为,切不可以身试法,不然必将遭到法令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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